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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合同诈骗200余万,终获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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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2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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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张某涉合同诈骗200余万,终获无罪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进行全面核实证据(duediligence,即审慎核查),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事实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

李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从因果关系(causation)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的损害结果无必然联系;从主观意图判断,张某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从法律适用上,此案应属民事纠纷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可能面临的200余万元损失。判决已生效。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9万余元涉案资金,获缓刑判决

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5张银行卡及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duediligence)。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李律师核心法律观点为:基于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认为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应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客户支付了合理律师费,避免了可能的实刑,争取到缓刑结果。判决已生效。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最终不起诉

熊X等七人以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在国外停留时间短且未违法犯罪。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且多年未再犯。结合最高检“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李律师核心法律观点为:从行为动机和危害看,熊X行为与典型偷渡有别;从情节上,有自首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从政策依据,符合不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客户支付律师费后,避免了刑事追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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