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某借给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某200万元。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中200万元分三笔汇入被告公司账户,202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202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不过,案件存在关键证据缺失,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且称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使得款项性质成了争议焦点。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着重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这份协议签订于202X年X月X日,明确确认了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上面还有双方的签字盖章。此协议成为证明款项为借款的关键证据。
在庭审中,该证据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被告宁某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进行质证。隋律师回应称,虽然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将这200万元定性为借款。并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而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这也不符合投资常理。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双方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关注款项往来的备注和性质说明,从中寻找关键线索;最后,要求对方提供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则己方证据的证明力更易得到法院认可。凭借这样的方法论,隋律师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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