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被告A、B向原告A银行借款三十五万用于买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便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起初,开发商觉得问题不大,毕竟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件。可当收到法院传票时,他们慌了神。银行方面证据确凿,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旦败诉,企业将面临巨额代偿风险。开发商自己尝试与银行沟通协商,但银行态度强硬,协商毫无进展,这让开发商十分焦虑,开始自我怀疑是不是真的要承担责任。
在辗转之下,开发商找到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执业4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
谢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这一关键细节。这意味着原告A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应被免除。
围绕这一细节,谢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开发商收集房产登记相关材料,调取银行贷款发放记录等,固定证据。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银行主张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谢律师则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A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A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A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听到判决结果,开发商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时仔细明确免责条款;第二,出现纠纷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订合同要明确条款,遇到纠纷证据很关键。在这个案子里,谢非非律师精准把握关键细节,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的巨额代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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