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原告A与被告B订立婚约,原告向被告方支付见面礼、彩礼现金及转账等合计646200元,还为被告A购买物品及转账。后双方因被告B身体状况产生纠纷,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终止同居,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及其父母、案外人连带返还彩礼等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建明。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将被告B父亲及案外人列为被告是否合理,原告主张的彩礼金额是否真实,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为了查证,该律师首先逐笔核对了彩礼的实际组成与支付凭证,以确认彩礼金额的真实性;接着收集被告A父亲与母亲早已离婚、被告A由母亲抚养的证据,以及案外人仅代收彩礼并已全额转交的转账记录;还收集了媒人证言、双方的沟通记录、原告与被告A的相处细节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订婚前已知晓被告A的身体状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案外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案外人不承担返还责任,明确了被告A父亲的责任范围,按85%的比例判决返还彩礼,驳回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赠与款返还请求。
魏建明律师在长期的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证据审查至关重要,要从主体资格、过错程度、彩礼金额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审查。他构建完善的证据审查体系,为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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