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两车碰撞致行人死亡索赔案
2023年5月18日,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争议焦点一:被告二的责任认定
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的抗辩。王帅龙律师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合理界定责任边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
争议焦点二:保险公司A的费用核减抗辩
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王帅龙律师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反驳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可了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争议焦点三:保险公司B的费用核减抗辩
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王帅龙律师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剔除无依据的核减理由。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等。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索赔案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车辆单方面侧翻,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但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
争议焦点一:事故与路面缺陷的因果关系
被告提出“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王帅龙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已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二: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被告提出“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的抗辩。律师认可受害人在视线良好路段未充分减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认定了责任分担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249.18元、死亡赔偿金等。最终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5173元。
法律建议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要及时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关键证据。遇到保险公司或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时,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寻找证据反驳。同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要依据相关标准精准核算,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结尾
这两起交通事故索赔案,王帅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拥有8年法律实务经验。他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时格外从容。他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精准应对各种抗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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