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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助力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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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4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1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920051085723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81658595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执业年限长达二十几年,已在当地享有威望,和极高知民度,拥有较高人气,尤其特别擅长刑事案件,民商案件,行政案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能够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全方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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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索某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被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最终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为他辩护的是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的冯剑律师,他自2005年开始执业,在刑事与婚姻家庭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
多起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助力从轻判决

在索某的交通肇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4日19时许,索某无证(驾驶证过期)驾驶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刘某某死亡后逃逸,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

索某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案件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其具有从轻情节的证据。冯剑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调查到索某在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这一证据可证明索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律师还收集到索某家属被害人家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以及索某家庭为低保户等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冯剑律师提出索某虽不构成自首,但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考虑其家庭情况,建议从轻判处。对于律师提出的索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公诉机关反驳称公安机关已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肇事车牌号确定索某为嫌疑人后才传唤其到案,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律师则回应,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索某虽不构成自首但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索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冯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坦白等;其次,收集能证明当事人积极弥补损失、取得谅解的证据;最后,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等酌定从轻情节。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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