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索某的交通肇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4日19时许,索某无证(驾驶证过期)驾驶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刘某某死亡后逃逸,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
索某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案件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其具有从轻情节的证据。冯剑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调查到索某在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这一证据可证明索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律师还收集到索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以及索某家庭为低保户等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冯剑律师提出索某虽不构成自首,但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考虑其家庭情况,建议从轻判处。对于律师提出的索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公诉机关反驳称公安机关已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肇事车牌号确定索某为嫌疑人后才传唤其到案,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律师则回应,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索某虽不构成自首但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索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冯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坦白等;其次,收集能证明当事人积极弥补损失、取得谅解的证据;最后,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等酌定从轻情节。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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