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江阴市,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是第三人母亲。王某某与杨XX婚后卖掉婚房换购7XX室高层,20XX年初因房价下跌及杨XX在房产公司工作,决定退掉7XX室换购同小区4XX室洋房。因黄某某名下无房,以其名义购房可省契税并规避开发商审计风险,王某某同意后,杨XX将114万余元退房所得款转给黄某某作为4XX室洋房首付款,该房登记在黄某某名下。房屋交付后,王某某一家居住,夫妻支付装修款、偿还贷款及日常费用。后王某某与杨XX产生离婚纠纷,黄某某和杨XX主张4XX室洋房为黄某某个人出资购买,王某某遂委托律师团队起诉,请求确认房产为其与杨XX共有。庭审中,黄某某辩称购房款是王某某夫妻的还款,杨XX也称房屋归黄某某,王某某未出资。
邹炳昂律师从2018年开始在江苏无锡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他擅长婚姻家庭领域,对于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这与本案复杂的借名买房纠纷需求相匹配。
邹炳昂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他发现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资金流向和房屋使用情况。同时,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被告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他将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比对,申请法院对相关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在结案前,邹炳昂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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