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与杨XX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杨XX担任形象代言人,代言至2012年X月XX日,届满后有1个月广告清理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约却仍在多地使用杨XX肖像广告,杨XX多次要求撤下遭拒,遂委托律师起诉索赔120万。公司辩称有肖像使用权、已撤官网广告、网站行为与其无关、杨XX无诉讼主体资格。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首先逐页翻看《广告代言合同》,确认代言及清理期间,明确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权用杨XX肖像。接着,面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侵权证据,律师进一步调查,致电招商加盟网站核实广告来源,发现广告系公司提供并要求发布。然后,针对公司“网站自行发布”的抗辩,律师查阅公司与网站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发现无法证明双方未续约,且公司有义务通知网站清理广告却未履行。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被告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李同红律师表示,在肖像权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证据的收集尤为关键。他正构建一套肖像权纠纷证据审查体系,以更高效地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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