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1995年3月出生,是青岛某重工公司的一名员工。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间,刘某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要求从青岛前往济南,将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中国XX账户和手机提供给上家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经调查,刘某涉案银行账户接收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汪某在某市思明区被转账的被骗资金人民币3650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
2024年5月8日9时许,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红米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并冻结其涉案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9月18日账户内余额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刘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汪某退赔500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健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而陈健律师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刘某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特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自首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应依法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与部分退赔: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虽然刘某仅获利2432.8元,但在律师的积极沟通下,其家属在判决前向被害人退赔5万元,虽未覆盖全部损失,但体现了刘某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4.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单方取消工龄工资的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的违法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工龄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合以上几点,陈健律师认为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某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同时将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驳回了公司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取消一些款项,如工龄工资等。但实际上,工龄工资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企业不能随意取消。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工龄工资的法律属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准确收集和整理证据,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对,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自由和未来。陈健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筑牢了权益防线。一个公正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