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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律师助力盗窃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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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1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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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曾XX涉嫌盗窃罪,虽构成犯罪但情节复杂。潘鹏飞律师从案件细节入手,深入分析曾XX作为从犯的情节,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况,与检察院充分沟通。自2017年执业以来,潘鹏飞在江苏常州处理超154起刑事辩护案件,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念。
江苏常州,律师助力盗窃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20XX年,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将曾XX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曾XX作为货拉拉司机,明知是被盗车辆仍帮助搬运并运输,看似犯罪事实清晰,但案件背后存在诸多复杂因素。

在这起案件中,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介入辩护。潘鹏飞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常州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逾154件刑事辩护案件。他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刑事辩护近十年,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

潘鹏飞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他发现曾XX在整个盗窃过程中,只是受雇运输,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且,案发后曾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车辆也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还自愿认罪认罚。潘鹏飞律师紧紧抓住这些情节,深入分析曾XX的犯罪情节轻微程度。

为了让检察院充分了解曾XX的情况,潘鹏飞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他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曾XX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通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潘鹏飞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和观点传递给了办案机关。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潘鹏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曾XX构成盗窃罪,但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曾XX不起诉

潘鹏飞律师凭借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曾X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也践行了他的执业理念,力争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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