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XX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温某某与被申请人XX县XX公司因财产保全产生纠纷。此前,法院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裁定,在323000.09元保全金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之后,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这一主张与此前的保全裁定形成争议焦点。
汤思骑律师接手本案后,仔细研究法院前期作出的(2025)云0xxx号民事裁定书,逐字逐句核对保全流程和相关法律条文。律师怀疑原保全措施可能存在不符合最新法律规定的情况,于是致电法院书记员刘XX,询问保全裁定的具体依据和审查标准。经过一番查证,律师发现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汤思骑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该律师协助申请人撰写并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
法院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XX县XX公司名下相关账户的保全措施,裁定立即执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