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某XX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淘宝网“某运动精品折扣店”未经授权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系第5367号、第76505号、第13360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旗下“L-N”系列品牌驰名中外。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2件短袖Polo衫、1件短裤,经比对,商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且吊牌等细节与正品差异明显。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000元。
2017年执业的邵如阳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接手后,邵如阳律师首先进行严谨的证据保全。他逐页审查公证书,发现公证书详细记录了从浏览商品到收货拆封的全过程,为验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他将公证书内容与购买时的网页截图、物流信息交叉核对,确认无误后,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接着,邵如阳律师进行精准的侵权比对。他将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逐字比对,发现与第5367号、第7650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33605号基本相同。的他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标识,为进一步验证,他还从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细节处与正品对比,发现诸多差异,从而充分论证了侵权事实。
在赔偿主张方面,由于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及被告获利的直接证据,邵如阳律师结合原告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告的侵权规模等因素,明确向法庭提出法定赔偿的适用主张。担任律所知识产权业务板块负责人的他,深知此类案件的赔偿规则,为了更有力地支持赔偿主张,他调取了原告品牌的宣传费用、市场份额等数据进行佐证。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225元,原告仅承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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