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和重庆,原告张女士(1968年出生)与被告施先生(1972年出生)于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女。婚后,双方于2012年购买北京房屋,2011年购买重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施先生名下。近年来,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为维护权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共有份额及办理登记手续,施先生经传唤未到庭也未答辩。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婚姻房产纠纷案件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协助张女士调取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证明自2007年7月起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北京及重庆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证实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着,查询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得知北京房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两套房屋张女士曾申请异议登记防范转移。之后,协助张女士提交施先生于2014年X月X日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表示施先生名下2002年后所有房产为其与张女士共同拥有,并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加名。鉴于施先生拒绝应诉,李同红律师决定在其缺席情况下推进诉讼,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第十七条规定主张婚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最终结果:
北京房屋案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配合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施先生负担。重庆两套房屋案中,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确认两套房屋张女士与施先生各占50%产权份额,施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结案前,李同红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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