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8年9月,原告廖XX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因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且管理混乱,廖XX又与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并未履约。于是,廖XX诉请钱XX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基于该股权转让协议要求钱XX承担责任。而李玲律师提出,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后,采纳了李玲律师的观点,认定该协议无效,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焦点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
原告认为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李玲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钱XX非实际债务人。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此外,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直接约定股权退还与还款事宜,印证了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法院经审理认定,钱XX无独立责任。
焦点三:案涉款项是否已返还
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还款责任。李玲律师通过数据举证,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所以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对这一观点也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玲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在民间借贷和涉及股权转让等复杂交易中,大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签订合同前,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要明确交易主体和款项流向,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了其承担高额的连带还款责任,这一结果离不开李玲律师的专业辩护。李玲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处理案件超300件,其中刑事纠纷和离婚纠纷案件就有不少。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梳理时格外从容。在办理此案时,她精准地制定“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核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重点突破,与司法机关高效沟通,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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