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标书员工作。该公司为连某某缴纳了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的养老保险。2025年2月15日,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连某某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连某某在万雪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当庭变更为7893.47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08.68元;支付加班费8137.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首先,公司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其次,主张连某某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再者,公司表示未解除劳动关系,是连某某单方辞职;最后,对于加班事实,以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为由不予认可。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无连某某签字,不具备生效要件,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标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构成,而连某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应采纳连某某主张的8000元/月工资标准。
3.劳动关系解除:从公司副总微信告知岗位缩减的情况来看,是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连某某单方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加班工资:连某某提交的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内容不合常理且无原件,难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所以对加班工资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律结论为:公司未与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连某某协商一致,应支付经济补偿;因证据不足,加班工资诉求不被支持。
仲裁结果
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纠纷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拿出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未签字也能认定签订了合同;还有企业随意主张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却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盖章才生效;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加班申请等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为连某某争取到了更高的工资标准和二倍工资差额;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变,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及时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
5.3万余元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万雪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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