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甲第一次找到盛春龙律师时,手里拿着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满脸疲惫与无奈。他与被告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某丙,然而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他希望能结束这段婚姻,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坚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这给案件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盛春龙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深知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于是,他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盛律师让原告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盛律师还指导原告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盛律师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盛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案件结束后,某甲拿着判决书,心中的石头落了地。他整理好相关材料,准备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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