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企信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明确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还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杨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法院查明,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这个条件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杨主张,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若该条件长期不成就,自己的权利将无法实现。被告王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所以不应还款。法院最终认定,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因此付款条件已成就。
第二,利息该如何计算?
法院查明,双方在协议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杨主张按照约定计算利息和违约金。被告王则认为不应支付高额利息。法院认为,利息计算依法应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
第三,企信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在相关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信公司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主张企信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企信公司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金钱往来的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还款条件和利息计算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如果遇到对方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拖延还款,要注意收集对方消极阻止条件成就的证据。同时,在约定违约金和利息时,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13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敏锐地抓住关键问题,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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