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先生与汪先生是朋友,1996年7月29日,汪先生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辛先生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先生未按期还款。经辛先生长期催告,汪先生仅于2024年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先生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
辛先生诉请汪先生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汪先生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系应辛先生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其将公租房交由辛先生居住使用,辛先生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这起案件难点重重。借款时间久远,交付形式为现金,没有现代转账记录等明确的证据;还存在长期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双方对于以租抵债的抵扣标准存在争议。
面对这些难题,单楷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汪先生“仅收到30000元”的抗辩,单楷律师准确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指出汪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以租抵债”的特殊情况,单楷律师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梳理款项往来逻辑。
在庭审过程中,单楷律师全程把控要点,有力驳斥汪先生的无证据抗辩。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协议》《借条》均为汪先生亲笔书写并确认,辛先生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因汪先生抗辩仅收到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案存在“以租抵债”情形,辛先生长期使用汪先生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结合汪先生已还款1000元事实,法院依法核减相应款项;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对辛先生诉请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汪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辛先生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辛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注意保留借款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如果遇到以物抵债等复杂情形,要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当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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