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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万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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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0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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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拿着被告某建筑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百余万元对账单,被告却拒不付款,还闹上了法庭。被告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这合理吗?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万货款及违约金

原来,原告A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和结算。原告按约定足量供应了水泥,还开了增值税发票,可被告只付了一点货款,就拖欠了百余万元尾款。原告心里想着,有指定人员签字对账,这钱肯定能要回来,问题不大。

但被告就是耍赖,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自己去和被告沟通,可被告根本不听,这让原告十分焦虑,开始自我怀疑,担心这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

后来,经人介绍,原告找到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杨杭川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

杨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被告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这个细节是关键。他意识到,这能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

接着,杨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制定策略。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到了庭审,被告提出“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杨律师逐一驳斥,指出对账人员是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抗辩都没事实和证据支撑。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听到判决结果,原告原本极度紧张的心,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同指定人员很重要,签字效力要明确。第二,交易证据要保留,形成完整证据链。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合同履行中要重视指定人员的效力和证据保留。在这个案子里,杨杭川律师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构建证据链,全面驳斥被告抗辩,帮原告实现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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