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5月,蒋XX通过他人联系朱XX、陈XX及其他工友为其翻修位于24团7连的蔬菜大棚,约定按65元/米计算报酬。5月24日,朱XX在搭建大棚过程中,因水泥柱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受伤。受伤后,朱XX先后在第二某某医院、巴音郭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2、3)等多处损伤。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朱XX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系案涉意外事故所致,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事故发生后,蒋XX通过陈XX向朱XX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蒋XX向陈XX支付大棚翻修款后,陈XX仅代收款项并转给案外人谭某某,由谭某某根据工天向各工友分配报酬,陈XX未从中获利。然而,朱XX后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蒋XX、陈XX一并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X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
原告朱XX认为,自己受雇于二被告从事蔬菜大棚搭建工作,因被告提供的水泥柱子断裂致使其从高处摔下受伤,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陈XX这边,委托了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刘晟律师团队围绕核心争议展开了针对性答辩及举证。他们指出,陈XX与朱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者均为受蒋XX雇佣的劳务人员,系共同提供劳务的工友关系;陈XX仅为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独立组织施工、指挥监督其他工友;朱XX受伤系水泥柱子断裂及自身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陈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团队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关键证据,清晰论证委托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核心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重点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报酬的代收转付情况,证实陈XX没有从中获利。当事人陈述也表明陈XX没有对朱XX进行指挥和监督。法院认为,雇佣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且存在控制指挥监督。陈XX与朱XX均受蒋XX雇佣,共同为蒋XX提供大棚翻修劳务,陈XX仅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对朱XX实施指挥、监督行为,所以二者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且,水泥柱子系蒋XX提供,施工安排、现场监督均由蒋XX负责,陈XX与朱XX同为劳务提供者,对劳动条件的提供无任何责任;朱XX受伤系柱子断裂及自身安全注意不足所致,陈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XX各项经济损失22225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驳回朱XX对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XX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朱XX承担1061元,蒋XX承担2131元。成功为委托人陈XX免除了全部赔偿责任。这起案子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代理。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多人共同提供劳务的场景中,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好雇主与共同劳务提供者的身份。如果只是代收转付报酬,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实施指挥监督行为,那就不用承担雇主的责任。要是遇到类似的诉讼,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答辩和充分的举证,来清晰界定自身的身份和责任边界,驳斥不合理的诉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刘晟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全部赔偿责任。他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务纠纷案件时,他迅速精准定位案件核心,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高效厘清法律关系,清晰论证无过错属性,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帮助委托人规避了大额赔偿风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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