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A生前因多种严重疾病入住齐齐哈尔某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但此案件存在诸多疑难处,患方未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这大大增加了证明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难度。而且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仅为“轻微至次要”,同时医疗费中医保统筹支付部分通常是不获支持的,这也给患方索赔带来挑战。在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姚凤东律师接过此案。
接案后,姚律师开始着手详细地梳理案件。他全面整理了患者两次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调解终止通知书、院方出具的尸检说明等材料,这些证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以及证明因果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患方提出鉴定申请后,针对院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姚律师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功抗辩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持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另外,他还准确地区分了医疗费中个人支付与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主张外购人血白蛋白等合理费用,避免了患方诉求被大幅核减。
最终,法院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53,9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方面,法院认为患方未尸检对鉴定费产生负有一定责任,酌定院方承担4,400元,患方自担17,600元,合计院方赔偿总额为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92.24元。与患方最初期望的结果相比,虽然没能达到30%的责任比例及50,000元精神抚慰金,但在无尸检、责任比例较低的不利条件下,还是为患方争取到了实际赔偿。
结合黑龙江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类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收集和固定尤为关键。律师要善于全面收集各类病历、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在质证过程中,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像本案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成功维护了其证据效力。同时,对于医疗类证据,要加强与专业机构的沟通协作,确保证据的专业性和说服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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