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按约定支付30万元保证金后,合同未实际履行,A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遭拒,遂诉至河南省郑州航XX经济综合XX区人民法院。A公司诉求为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此时,A方面临跨区域维权,若进入实体审理,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笔迹比对。他逐页比对双方沟通记录中的签名,发现被告代表签名与合同上的签名存在细微差异。通过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认该签名可能存在代签情况。这一发现让沈玉玮律师意识到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诚信行为,为后续主张被告违约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
沈玉玮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经验丰富。他接着锁定日期,仔细核对转账凭证和合同签订日期,发现保证金支付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不符。经与银行核实转账时间戳,确定了准确日期。这一异常表明被告可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影响了后续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策略制定。
沈玉玮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停工记录时发挥了专业优势。他调取双方微信记录,发现被告曾提及工程无法开工的原因,但表述模糊。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天气条件良好,并非被告所说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同时,他还调查令调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并未为该工程准备相应的材料,进一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此外,他调考勤记录,发现被告工作人员在工程约定开工期间有异常出勤情况。最后,他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了签名的真实性。
最终,在沈玉玮律师的专业推动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支付30万元保证金,并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维权费用。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案涉所有款项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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