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桐乡市,原告徐X与再婚妻子王X共同生活,然而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离世。此后,徐X认为在王X病重期间,继子雷X未经其同意,从银行取现并通过支付宝转账,获取了本属于他和王X的共同积蓄,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雷X诉至法院。这起纠纷让雷X陷入了法律困境,他迫切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接受了雷X的委托。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民商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更是专精。他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精准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部分,俞律师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在法律程序中,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现后的资金由被告取得或占有。俞国锋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地把握了这一关键要点,使得原告在这部分诉求上难以立足。他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
针对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虽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俞律师进一步指出,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俞国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进行有力辩护。他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还是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法律行业中有着较高的认可度。
俞国锋律师还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他的这一观点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俞国锋律师在执业期间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展现出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他撰写的多篇论文也在行业内获得了奖项,如2024年的《浅析新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被嘉兴市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2025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探究》荣获优秀奖,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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