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诉求被驳回。上诉人虽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其父支付剩余房款,但面临诸多不利证据。此时,案件被送到了山西忻州的吕泽宇律师手中。执业第5年的吕泽宇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一审阶段,吕泽宇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他重点举证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他指出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其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吕泽宇律师针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他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拟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审理时,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坚持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吕泽宇律师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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