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第三人某公司员工,2018年x月x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九级。第三人自2011年起为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原告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不符合承保规则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雅雯。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保险公司称投保人故意隐瞒原告精神疾病情况,但并无确凿证据。为了核实这一情况,魏雅雯律师逐页翻阅保险合同,重点查看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病症的告知事项,发现投保单未对相关问题作出选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签订保险合同时向第三人明确告知如被保险人有精神病史则拒绝承保。同时,律师还仔细研究了原告的病历资料,包括交通事故后的出院记录和精神科的入院、出院记录等。在查看病历过程中,律师发现虽然病历显示原告有精神疾病诊断,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在投保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也不能证明本次事故是因精神疾病导致。
经过详细的证据审查和分析,魏雅雯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残疾保险金、医疗费、住院补贴合计135058元。
魏雅雯律师表示,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审查是关键。她会继续积累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经验,构建一套系统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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