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刚开启律师生涯不久的盛春龙,收到了一份离婚案件的委托。当时他执业时间不长,正渴望通过实际案件来积累经验,而这份委托合同的到来,让他迎来了第一次独立面对复杂局面的机会。
案件的原告某甲,希望能与被告某乙离婚,同时争取婚生子某丙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甲称,两人于2004年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性格差异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分居至2018年。被告某乙则坚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初看案件,意识到关键在于证明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满2年。
盛春龙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方面,他执业早期经验不足,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有限;另一方面,要收集能被法院认可的感情不和及分居证据并非易事。
为了这个案件,盛春龙做了大量具体准备。他查阅了上百份类似的离婚裁判文书,了解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倾向和对证据的要求。他请教了律所里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他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收集证据和应对被告抗辩的方法。他还帮助当事人详细梳理了各类证据,比如指导某甲收集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实在无法举证的,就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收集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以证明分居事实。此外,他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庭审是关键节点。庭审中,盛春龙将收集到的证据一一出示,有条理地阐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依据。面对被告的抗辩,他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这起案件对盛春龙后续的执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他都会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是对于感情不和及分居证据的把握,也更加熟悉离婚案件的庭审流程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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