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原告响水县XX水产养殖场经营者ZX与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达成甲鱼饲料加工合意,原告支付费用并投喂饲料后,甲鱼却大面积死亡。这一事件引发了一场复杂的加工合同纠纷,也让原告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困境。
在这起案件中,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沈玉玮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等领域,是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
面对案件中鉴定样本关联性、鉴定报告效力、损失认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等四大争议焦点,沈玉玮律师迅速与团队组建办案专班。首先,在夯实证据链条方面,沈玉玮指导当事人固定饲料卸货视频、冷库甲鱼打捞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结合被告手写的加工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鉴定的饲料和甲鱼样本与本案具有高度盖然性关联。这一举措解决了水产养殖纠纷中证据易灭失、样本关联性难证明的痛点。
其次,针对被告对鉴定报告的异议,沈玉玮结合盐城市农业科学X的鉴定资质、鉴定流程及第三方检测仅为辅助手段的事实,举证证明鉴定机构系依法开展水产动物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系其独立研究作出,同时佐证江苏XX公司的损失鉴定意见与微信转账、案外人证言相互印证,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再者,沈玉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梳理,剔除无证据支撑的租金、部分律师费等诉求,对有转账记录的治疗用药费、冷库电费、人工打捞费等合理损失,结合鉴定意见、缴费凭证进行精准核算,同时对接案外人核实死甲鱼处置情况,补强损失认定的证据支撑,让损失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在划分过错责任上,沈玉玮指出被告无饲料加工资质却擅自开展加工业务,交付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且与甲鱼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事故主要过错方;原告虽未查验被告资质存在轻微过失,但并非甲鱼死亡的原因,主张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驳斥被告关于“原告自带陈旧饲料、保管不当”的抗辩,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原料系用于鸡饲料加工,与甲鱼饲料无关,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保管过错。
在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严谨地举证和说理,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专业反驳,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最终,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为原告挽回近百万经济损失。沈玉玮律师在这起复杂的水产养殖加工合同纠纷中,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诸多痛点与难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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