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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维权,劳动者获超十万加班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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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7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320151096330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93156254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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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劳动纠纷中,加班工资的定性是关键问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一部分,它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经济权益。若认定为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若不被认定,劳动者的权益则可能受损。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给出了明确的实战结论。
律师精准维权,劳动者获超十万加班工资补偿

黄某于2018年入职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公司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在职期间,黄某长期加班,然而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黄某经劳动仲裁后,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类加班工资。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是,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的情形。

王永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加班工资符合工资的法定要素,是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公司补助不能替代加班工资:公司发放的补助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按照加班时长发放,且需要经过考核等程序,不能等同于加班工资。

公司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虽然双方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办理行政备案,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其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加班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2025年加班工资未经仲裁,不予受理。公司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然而,黄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公司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就可以随意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用补助来替代加班工资。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但未办理行政备案,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需支付加班工资。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工时制的行政备案,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加班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永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黄某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准确认定加班工资的性质;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帮助劳动者依法主张并获判支持合理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虽看似是一笔小钱,但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王永军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劳动者撑起了权益保护的伞,让法律的光芒照耀到每一个劳动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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