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刘某于2024年3月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刘某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某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晚上又与同事沟通伤情并请求顶班。次日,刘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2024年10月,刘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依据相关条例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赫律师执业第5年时遇到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其侧重于证据链整理。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某的受伤事实。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微信记录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周赫律师长期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收集和整理有效的间接证据至关重要。法院最终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期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观察是,对于职工来说,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与他人的沟通记录、就医诊断等,以便在后续可能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举证责任,避免不合理的抗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