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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胜诉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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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3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鹿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0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091165065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5201172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鹿静律师,女,现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多年主管会计工作,会计师,亲子教育心理学背景。自200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主攻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业务,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的执业锻炼,养成了积极、沉稳、勇敢的办案风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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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六年,鹿静律师更擅长从复杂案情中梳理关键线索。
一场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胜诉逆转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隐藏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济南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闹上法庭。济南XX公司主张双方合作涵盖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要求深圳XX公司返还垫付人员工资款20万元,并支付工程利润136.703645万元。而深圳XX公司则认为双方合作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款证据不足,工程未最终核算成本,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案件在一审时,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众多,济南XX公司的诉求未能得到完全支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鹿静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投入工作。她首先对双方提供的大量合同、协议、结算账目表、证人证言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项目是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且济南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深圳XX公司承包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后双方有协商合作的行为。同时,《合作协议》中约定济南XX公司负责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深圳XX公司负责销售中心精装修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包括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济南XX公司也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这些关键线索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工资款,经核查相关收条,确认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深圳XX公司需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款180200元,并驳回济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深圳XX公司避免了巨额的利润分配支出,同时明确了双方的合作范围,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了这场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在日常工作中,她也始终以这样的专业和负责,处理着各类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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