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之后,原告A的心情一直十分焦灼。他与被告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代持的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可B却迟迟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提出了两项抗辩。一是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二是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在这个复杂的案件中,于彩霞律师登场了。她来自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面对被告B“协议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抗辩,于彩霞律师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她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于彩霞律师不仅在反驳抗辩上表现出色,还清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前,于彩霞律师还处理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和劳动合同纠纷案。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她精准抗辩将房主责任降至10%,以垫付款换终结协议;推翻不实伤残鉴定,避免17.8万元损失;明确承揽关系避免连带,有效维护经济利益。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她高效调解,避免漫长诉讼,在仲裁基础上争取到31万元赔偿;一次性终结全部争议,防止后续纠纷;节省诉讼成本,快速实现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通过于彩霞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就如同这场股权纠纷,从最初的风险代持到最终的成功显名,在专业律师的助力下完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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