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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起纠纷,法院判隐名股东显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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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5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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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原告A与被告B签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B却不配合变更登记。B辩称协议伪造、转让附条件。于彩霞律师强调签名真实、履行行为印证协议有效,主张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支持A变更登记请求,为其解除代持风险。
股权代持起纠纷,法院判隐名股东显名化

2025年1月7日,A和B签了股权代持协议,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股权。5月27日,两人又签股权转让协议,A把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要在7日内付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可之后B没配合办理,A没办法就把B告上了法院,要求B继续履行协议,还让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A经人介绍,找到了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杨浦区执业的于彩霞律师。

这个案子麻烦不少。被告B说股权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还倒签了日期。另外,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没成就。这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于彩霞律师接手后,先做了几件事。

于彩霞律师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实务多年,经验丰富。她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真实性,而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也能印证协议有效,让法院认定协议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她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把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到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A受雇于B,在C的房屋内作业时受伤,起诉要求B赔偿,还让C和装修负责人徐X担责。于彩霞律师精准抗辩,将C的责任比例降至10%,以垫付款换终结协议,推翻不实伤残鉴定,避免17.8万元损失,明确承揽关系避免连带,有效维护了C的经济利益。

判决下来之后,A把股权顺利变更登记给了B,解除了代持风险。于彩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赢得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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