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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收条难证买卖关系,二审驳回41万货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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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8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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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原告梁XX凭《收条》诉请被告支付41万货款,被告面临一审败诉困境。肖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层面审查,指出一审程序瑕疵,强调原告举证不足。二审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为被告避免41万损失。
仅凭收条难证买卖关系,二审驳回41万货款诉求

2025年,梁XX持加盖西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主张该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上诉。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劳动争议相关案件120余件。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材料。首先,他审查程序层面,发现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准许。他在二审中论证,一审未追加导致债务形成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接着,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仔细审查证据。他逐页比对《收条》与可能存在的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等,发现梁XX仅提供《收条》,无其他佐证材料。他指出《收条》只能证明收货,难以体现“欠付”关系。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的肖康律师深知,在当事人合同关系有异议时,仅凭《收条》不能证明买卖关系成立。

肖康律师还锁定《收条》形成日期,结合公司股权变更时间,发现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辩论,援引相关法律,强调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肖康律师,凭借专业审查和有力辩论,为当事人避免了41万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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