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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胜诉,村民权益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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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6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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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因与周XX、钟XX、周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提起上诉。周XX一家2002年购房,2006年迁入户籍,2018年该村河滩地被征,村委会未将其列入补偿范围。一审判决周XX一家有权参与分配,二审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为周XX一家代理此案。
随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胜诉,村民权益获保障

在随州市,周XX一家本以为在桥头村安稳生活多年,能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益。然而,当征地补偿款分配时,他们却被排除在外。这让周XX一家陷入了困境,他们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于是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

黎芳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方面,她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

在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桥头村委会上诉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十一组群众讨论确定,程序合法有效,周XX一家不是1991年本村的土地承包户,不具备征地补偿分配条件。而周XX一家则辩称村委会未召开合法的村民小组会议,方案无效,他们长期在村里居住、生产、生活,已迁入十余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收益分配权。

黎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细节。她深知,要为周XX一家争取权益,关键在于证明他们具有桥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此,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周XX一家的户籍证明、在村里的居住和生产生活情况等。

一审中,黎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阐述了周XX一家的权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具体分配方案需由村委会组织讨论决定。

然而,桥头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双方都提交了新的证据。桥头村委会提交了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则为周XX一家提交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和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以证明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审查后认为,桥头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而周XX一家提交的证据二与桥头村分配方案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周XX一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等因素,认定他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桥头村十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桥头村十一组以周XX一家不是2000年土地承包户为由,不向他们发放土地补偿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桥头村应向他们发放土地补偿款。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周XX一家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体现了黎芳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她通过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随州本地,像这样的案件黎芳律师处理过很多,她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无论是婚姻家事、劳动纠纷还是交通事故等领域,她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相信黎芳律师会继续以专业为根基,以客户权益为核心,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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