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切割工具钢片破裂右眼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委托张飞勇律师维权,将工程发包方、分包方、劳务接受方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被告以“无雇佣关系”“无选任过失”“协议补签”等理由抗辩,原告面临举证难、责任主体难界定的困境。
张飞勇律师2024-2025年度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接手案件后,他第一时间梳理证据,逐页核对原告就医记录,发现部分费用票据存在日期与诊疗记录不符的情况,通过联系医院核实,排除无效票据,明确了损失计算依据。
在庭审质证环节,张飞勇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的经验,仔细比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文字表述和转账凭证的时间、金额,发现被告转账时间与原告提供劳务时间高度吻合,且聊天记录中有工作安排内容,以此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驳斥了被告“无雇佣关系”的抗辩。
张飞勇担任金华市XX区某派出所调解员,在查证各方责任时,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工程承揽合同和分包协议,锁定工程承揽人、水电分包人、房屋发包方为核心责任主体。同时,他还调取施工期间的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被告安全管理缺失,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776794.04元,酌定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劳务接受方承担40%赔偿责任,工程承揽人、房屋发包方各承担10%赔偿责任。判决劳务接受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履行给付义务;工程承揽人、房屋发包方各自赔偿相应款项,驳回原告对无证据证明存在责任主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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