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一份起诉书往往是一场激烈法律博弈的开端。在孙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孙XX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然而,这份看似板上钉钉的指控,却在徐权峰律师的专业剖析下漏洞百出。徐权峰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深厚的学术背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有着独特的洞察力。
徐权峰接手案件后,凭借早年在刑法课堂上千次推演的因果关系阻断模型,开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细致审查。他首先从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入手,依据《2019年意见》和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指出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人数一般是3人以上,且具有“经常纠集在一起”的首要特征。在本案中,孙XX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存在不实。这一精准的分析,源于他在兰州大学深入学习刑法理论时,对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刻理解和大量案例分析。
接着,徐权峰又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论证。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孙XX与孙XX二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这一观点的提出,体现了他对刑法条文的精准把握和运用,也是他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共同犯罪理论深入研究的结果。
在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这一问题上,徐权峰凭借前五年驻扎法庭旁听席积累的对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肌肉记忆,敏锐地指出证据不足。他认为,虽然网络型开设赌场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不能简单直接套用该规定。同时,本案中大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问题,关于抽头钱的金额不一致,且证人关于孙XX棋牌室每天收入情况的证言不是真实或传来证据。这些细节的把握,得益于他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
此外,徐权峰在长期办理刑事合规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也让他在本案中能够从不同角度进行辩护。他指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当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金额。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而且有望风、有护场、有放爪子的典型赌场,才属于情节严重。这一观点的提出,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权峰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同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他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也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一个优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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