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许昌市,王某某、刘XX等五人是死者刘X的家属。20XX年X月X日,刘X到许昌市建安XX某健康养生馆按摩,养生馆工作人员马某安排智XX为刘X提供服务。按摩过程中,刘X出现呼吸异常,但店内人员未及时送医,刘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X系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属认为智XX作为直接服务人员,未能及时抢救,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18440元。
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河南漯河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能够证明智XX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证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是养生馆的工作安排记录,形成于刘X按摩当天,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包含了马某安排智XX为刘X服务的指示等信息。
王世奇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与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各类案件的深入理解,使他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本案中职务行为这一关键要点,匹配了本案需要准确界定责任主体的需求。
接案后,王世奇律师首先详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快发现了智XX的行为可能属于职务行为这一疑点。在审查养生馆的工作安排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时,他发现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智XX是接受经营者指示提供按摩服务。为了进一步证明智XX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王世奇律师还调查了智XX在刘X出现异常后的处理流程,发现智XX已及时向经营者汇报客户异常情况,并按其指示处理。随后,他申请法院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以证实智XX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最后,他提交了能够证明智XX职务行为以及无主观过错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X自身突发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二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四智XX的行为系接受被告三指示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经营者承担,且智XX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9220.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四的赔偿请求)。在结案前,王世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其代理观点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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