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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涉交通事故被诉,律师凭证据抗辩成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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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8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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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厉春艳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下面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她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能力。
交通局涉交通事故被诉,律师凭证据抗辩成功免责

这是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某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交警的事故认定结果,对于交通局是否有管理义务、绿化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关键证据缺失。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以道路绿化存在潜在影响等理由进行质证,但厉春艳律师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她强调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绿化没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事故是由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与绿化无关,且交通局已履行了应尽的道路管护义务。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厘清管理职责、紧扣核心证据、结合现场证据、依据法律条文构建逻辑链的方法论。通过严格核对事实,明确责任主体;以关键证据为核心,夯实抗辩基础;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主张;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无责理由,从而在案件中取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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