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与被告钱XX于2023年12月开启伞具直播带货业务合作,并在2024年4月18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合作期内擅自终止合作,违约方需赔偿10万元违约金。后来,直播状态和销量下滑让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自2024年5月初状态不佳、精神低迷,且在6月22日明确不再继续合作,构成“擅自终止合作”,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违约金。被告钱XX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12年的俞国锋律师代理应诉。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直播数据、打卡记录、房租支付记录、证人证言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终止合作”。
针对原告的诉请,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一系列核心抗辩意见。首先,“擅自”意味着不与对方协商、自作主张单方面终止合作。但从2024年6月18日起,双方就一直在协商调整状态和是否继续合作的问题。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如果不做,你跟我说”“你要不做你跟我说,我这边招运营开始做起来”,这表明被告是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表达意向,并非“擅自”终止。
其次,终止合作是双方协商的结果。2024年6月26日,双方初步达成“卖完花伞就不再继续合作”的合意。被告并未单方面停止合作,6月23日仍在直播,6月30日还支付了房租,打卡记录也能证明被告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
再者,原告未能证明损失。直播间销售数据下降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直播话术违规被处罚导致限流、雨伞销售淡季等,原告无法证明数据下降是被告造成的,也未能举证实际损失金额。
最后,俞国锋律师指出10万元违约金过高。即便认定违约,这一金额也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他通过提交房租支付记录、打卡记录、直播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被告一直在履行合同,并未擅自终止合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被告并未擅自终止合作,终止合作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且无法证明销售数据下降是被告导致的,原告也未举证损失金额。据此,法院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钱XX获得完全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还获得了“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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