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签订《股份代持协议》,黄XX出资18万元由王XX代持云南XX公司10%股份。黄XX依约付款后,双方协商王XX退还全部出资款,王XX仅退还5万元,剩余13万元未支付。黄XX发现公司已转让,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王XX返还13万元合伙款项等,王XX辩称是投资行为,应按比例结算。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汤思骑。该律师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时产生怀疑,被告提供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等,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了核实,律师逐份翻阅这些证据材料,仔细比对协议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同时制作了《证据关联性分析表》,将每份证据与案件关键事实进行对应标注。
最终发现,这些证据与本案争议的出资款退还问题并无直接关联。在庭审质证环节,律师向法院明确指出这些证据的无关性,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就退还全部出资款达成合意,判决王XX退还黄XX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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