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在江苏南京宁宣高速南京南收费站,企业职工卞某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因超速行驶,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执法人员拦截。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证件配合调查时,卞某加速行驶并将执法人员带倒在地,致使执法人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卞某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卞某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常州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车辆超速资料作为突破口。该车辆超速资料形成于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以照片及相关数据的形式呈现,内容为卞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在宁宣高速34KM+235M处的行驶速度等信息。
潘鹏飞律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2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擅长刑事辩护,这种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使他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证据瑕疵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本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接案后,潘鹏飞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审查车辆超速资料时,他发现资料中的部分数据记录存在模糊不清的疑点。为了进一步核实这些数据,他通过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仔细比对了测速设备的校准记录和相关行业标准。同时,他还申请调取了测速设备在案发时段的运行日志,以确认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在此过程中,展现出他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调查方向。此外,潘鹏飞律师还提交了关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相关证据,包括执法人员着装细节、执法动作等方面的材料,以支持辩护观点。
最终,法院认为卞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到卞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处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结案前,潘鹏飞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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