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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婚姻,无证房居住权与精神赔偿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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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3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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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X拿着多年来记录丈夫王X出轨的证据,却因婚内房屋未办证而在离婚分割房产时陷入困境。
18年隐忍婚姻,无证房居住权与精神赔偿的维权之路

侯浩亮律师,就职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此次,他代理了李X的离婚案件。

该案件为离婚纠纷,原告是李X,被告是王X。争议焦点在于婚内购买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以及李X能否因王X的出轨行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李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自己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如何在房屋无法分割所有权的情况下,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

侯浩亮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依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整理完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王X可能会对出轨证据进行质证,比如辩称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等。侯浩亮律师可以回应称证据的取得是合法合规的,是通过正当途径收集的。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主张,对方可能会质疑李X是否有资格获得居住权。律师则可以强调李X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王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锁定过错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求的方法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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