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当事人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又被认定构成洗钱罪。对方证据是一系列证明当事人在各罪方面行为的材料,而己方困境是数罪并罚刑期可能大幅攀升,且检察机关否定当事人的自首情节。
此时,2009年执业的赵磊律师带领行仁团队接手此案。行仁律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赵磊律师在职务犯罪等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上经验丰富。团队第一时间逐页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检察机关未认可的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自首和立功。为了验证当事人符合自首构成要件,赵磊律师团队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众多支持性案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提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核心标准在本案存在,这为后续辩护策略确定了方向。
赵磊律师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案件的证据材料。在分析证据时,他仔细审查当事人到案经过的笔录,发现笔录中记录的到案时间和方式存在异常。经与相关人员核实,验证了当事人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办案机关,符合自动投案条件,为认定自首提供了有力证据。
赵磊律师担任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他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补充侦查中收集的新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团队观点。团队还整理出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判决范例,有力支持本案自首成立的观点。经过多轮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可当事人自首情节。
最终,原本仅受贿罪就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加上另外两罪理论刑期可能大幅提升,经赵磊律师团队辩护,检察机关提出数罪并罚两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