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年事已高的他在投资被告某甲公司股票时,因该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6944.98元。然而,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原告交易对账单不完整,无法准确测算损失,还主张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从赔偿范围中扣除。这使得案件在前期对原告极为不利,刘XX面临着败诉的危机。
此时,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介入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
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及其团队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明确有效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他们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有力论证。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抗辩理由,结合已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合理的损失计算与扣除比例建议,为法院最终裁判提供了充分依据。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等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法院判决被告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刘X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9007.5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刘XX成功实现了从可能败诉到胜诉获赔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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