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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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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9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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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1日,在南京市栖霞区,一场看似平常的房屋交易拉开了帷幕。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将自己位于此地的拆迁安置房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张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和大部分购房款,郭某也在同年7月交付了房屋,张某装修后便入住其中,这一住就是多年。
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然而,事情并未按照预想的轨迹发展。按约定,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需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张某多次催促郭某配合,郭某虽在2023年7月15日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但却在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某银行南京分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张某陷入了困境。自己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住了多年的房子却突然被抵押,过户更是遥遥无期。就在张某感到无助之时,他找到了周爱荣律师。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在民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的案件。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和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律师认为,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

周律师开始收集证据,查阅《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和善意取得的相关条文。他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第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庭审中,周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将收集到的证据一一呈现,并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他指出,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事后,张某回忆起周爱荣律师常说的“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理解。在这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周爱荣律师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有效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不仅促成法院判决涤除抵押权并强制过户,还为张某争取到了违约金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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