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X日,当事人A公司找到上海的李晶律师。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此时,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纠纷刚收到法院传票,距离举证截止还有20天。
202X年X月X+3日,李晶律师与A公司相关人员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X年X月X+7日,李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和答辩状,证据共涉及合同文本、交易记录等15份材料。202X年X月X+10日,李晶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B公司的部分财务数据。202X年X月X+15日,法院批准调查令,李晶律师成功获取到关键财务数据。
202X年X月X+20日,举证期限截止,双方证据均已提交完毕。202X年X月X+25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未达成一致。202X年X月X+30日,法院确定开庭日期为202X年X+1月X+5日。
202X年X+1月X+5日,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李晶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有力地阐述了A公司的观点。202X年X+1月X+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判决,于202X年X+1月X+25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X年X+2月X+10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202X年X+2月X+20日,二审开庭。李晶律师再次为A公司据理力争。202X年X+3月X+1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202X年X+3月X+25日,李晶律师协助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X年X+4月X+10日,法院执行到全部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另一起案件中,202X年X月,C公司委托李晶律师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同年X+1月立案,X+2月开庭,X+3月法院判决C公司胜诉,侵权方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从202X年X月A公司委托李晶律师,到202X年X+4月案件执行完毕,一共历时[具体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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