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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案中精准辩护,规避分包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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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6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伟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72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20181004104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50841903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伟栋律师,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屋买卖等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王伟栋律师秉着高度责任感,善于将法律理论与诉讼程序技巧相结合,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对待当事人真诚且富有耐心,认真负责、逻辑严密,承诺在法律范畴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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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伟栋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在供应商起诉分包人支付货款案中,精准追加第三人,否定表见代理,提交最高院判例,助委托人胜诉。
建设工程欠款案中精准辩护,规避分包单位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承包一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采购货物未付款,供应商起诉分包人被告,以表见代理要求其支付货款。执业六年的王伟栋律师接手此案,凭借多年办理民商事合同和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意识到案件关键在于判断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关键策略实施

王伟栋律师首先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并当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如法院认为其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关系,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王伟栋律师仔细查看采购聊天记录,发现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有过数百起案件办理经验的王伟栋律师清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需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还需证明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本案中,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表示为被告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被告明确授权达成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

决胜关键证据

为进一步说服法官,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王伟栋律师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庭后与法官沟通得知,若没有这些判例,法官原本倾向于让被告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担责,案件胜诉。王伟栋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充分的证据,成功为委托人规避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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