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承包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并完成作业,但在结算后,实际施工人及挂靠的建设公司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拖欠117867.5元工程款。原告委托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结算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则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面对被告的抗辩,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她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罗心艳律师在执业2年中,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建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款追讨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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