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常常存在争议,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还涉及到财产追缴等问题。张X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85万余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蔡碧洲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蔡碧洲律师介入案件后,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逐页阅卷,对每一份证据进行梳理,认真分析案件的事实。经过深入研究,他发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一笔200万元预付款,而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未实际交付,按照法律规定,这笔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本案还存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定性的争议。
蔡碧洲围绕犯罪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严谨地区分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充分的准备。他的辩护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反复的思考和论证,力求每一个观点都有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蔡碧洲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蔡碧洲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纠正了一审犯罪数额认定的错误,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不过,对于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法院予以驳回,维持了个人犯罪的定性。
二审判决结果为张X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蔡碧洲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成功剔除200万元不当计入的犯罪数额,为当事人降低了财产追缴责任,同时推动二审法院改判,实现了刑期的减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蔡碧洲执业1年的时间里,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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