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所在的某电气供应商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供应配电箱。黄某所在公司认真履行合同,完成了供货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达一定数额。然而,对方公司仅支付了937467.42元,剩余889151.74元货款一直未支付。黄某所在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以“对方拖欠货款”为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文贤飞律师代理此案,诉求为判令对方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对方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文贤飞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等相关法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货款,符合法定的合同价款要素,对方公司未支付的剩余款项属于应支付的货款,并非对方所辩称的仅为进度款。
结算条件已成就: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这表明供货方已完成供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等方面得到认可。结算虽是双务行为,但供货方的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已然成就。对方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依据。
对方行为构成违约:对方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构成违约。
3.最终法律结论:对方公司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供货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供货方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为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电气供应商公司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原告某电气供应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驳回了被告公司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活动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以未办理结算等理由随意拖欠货款,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收货验收单等完整证据可以证明供货方完成供货义务,结算条件成就,付款方应及时支付货款,否则构成违约。
这对用人单位(买方)是一个警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供货方)的启示是,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保留完整的证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贤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帮助企业整理完善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为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判断案件性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有力论证;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制定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最终成功为企业追回88万余元货款,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88万余元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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